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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: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应当加重处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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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4-7 11:27:2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中新网4月7日电  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今日介绍,将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。最高法今日发布的《解释》第四条规定,“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”属于贩卖毒品罪“情节严重”,应当予以加重处罚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并回答记者提问。

  马岩介绍,新的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,在多个方面体现了对青少年群体,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的特殊保护:

  ——将利用、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的,规定为从严处罚情节。

  例如,《解释》第五条将“利用、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”,规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“情节严重”,予以加重处罚;《解释》第七条、第八条规定,利用、教唆未成年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,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可以低于通常标准,以体现从严惩处。

  ——将以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对象的,直接规定为入罪情节。

  例如,《解释》第十二条规定,容留未成年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在容留人数、次数、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;《解释》第十三条规定,向吸食、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的,直接构成该罪,对非法提供麻精药品的数量则不另作要求。

  ——将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。

  例如,《解释》第四条规定,“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”属于贩卖毒品罪“情节严重”,应当予以加重处罚。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“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,从重处罚”的规定相比,因犯罪对象具有在校学生身份而体现了更大幅度的严惩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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